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 被告
- 愛上新鮮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榮和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允君律師
- 原告
-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小琪
- 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58,522元(反訴原告誤繕為3,258,5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以上開金額對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金額866,988元主張抵銷。因此:
㈠若反訴原告之真意應係就3,258,5 22元抵銷後,再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抵銷後之剩餘款項2,391,534元(計算式:3,258,522-866,988=2,391,534),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1,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㈡若反訴原告之真意即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258,522元,即便也同時主張抵銷,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8,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