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被 告 愛上新鮮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榮和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原 告 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58,522元(反訴原 告誤繕為3,258,5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以上開金額對 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金額866,988元主張抵銷。因此: ㈠若反訴原告之真意應係就3,258,5 22元抵銷後,再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抵銷後之剩餘款項2,391,534元(計算式:3,258,522-866,988=2,391,534),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1,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㈡若反訴原告之真意即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258,522元,即 便也同時主張抵銷,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8,52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