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冉色斯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孟超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陳姵瑾律師 李岳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子翔律師 相 對 人 金陛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芸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訴訟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均涉及其為製作動畫及相關產品開發所使用之方法、流程、成本及往來廠商,而屬聲請人公司內部之營業秘密,相對人得知後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及製作產業,或與聲請人競爭對手合作時揭露相關資訊,故允許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將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且上開資料亦與原告所欲查明之獲利狀況、產品實際銷售情形無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業務秘密,包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業務上之秘密(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之立法理由參照),而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指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又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不予准許當事人閱覽之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5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其與聲請人先後簽訂閻小妹金門風獅爺大會影片(下稱系爭風獅爺影片)之合作意向書,以及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之契約,就系爭風獅爺影片及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所發行之DVD (下稱系爭平台DVD )進行影音合作,並約定聲請人應將發行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平台DVD 之利潤分配給相對人,詎聲請人未依約償還尾款及分配利潤,故主張聲請人應於本件訴訟中提出以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平台計畫向政府申請補助之計畫成果報告,以便相對人計算應分得之利潤。聲請人則主張上開兩份成果報告中如附表所示之部分內容涉及其營業秘密,故聲請本院限制相對人閱覽該部份內容。經查: ㈠觀諸附表之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內容,其中「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部份僅載明計畫執行中各項工作預定完成及實際完成之時間,且係以「大綱1份」「 規劃書1份」、「動畫第1集」等概括名詞代稱之,並未敘及動畫、劇本或APP之實際內容;「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 執行情形與效益」部份,則在記載被告之合作對象,並簡單敘述合作對象之負責領域、產出動畫集數或企劃書份數等成果,亦未揭露任何合作機密或成果之細節;「重要成果統計表」、「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及「附件一計畫成果摘要資料,柒、計畫執行效益,一、量化效益」部份雖有提及預算經費、實際決算數額、技術合作及可能衍生之社會效益等,然此為聲請人自行估計並提出之數據,並無詳細參考資料或推算依據,是綜合審酌上述文書內容,實屬聲請人就平台計畫執行過程提出之整體、概括描述,且僅列載抽象之結論,尚不該當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之秘密資訊,自難認有何涉及業務秘密而造成聲請人重大損害之情。 ㈡再就閻小妹兒童活動學習平台計畫全程執行總報告中關於「附件三其他重要成果資料」,以及閻小妹之金門風獅爺大會成果報告書中關於「製作成本明細表」部份,固有包含聲請人以系爭平台計畫成果與第三人洽談之合作契約,以及系爭風獅爺影片製作之經費明細表。然於上開文件中,相對人與第三人之合作契約內容均僅截取合約標題之第1頁,並非完 整詳細,且經費明細表更只以科目、摘要記載「水電瓦斯」、「文具用品」、「廣告費」、「交際費」、「薪資」之數額,難謂涉及具體之營業秘密,亦難認相對人有何僅憑上開概括資訊,即可跨足聲請人所處之動畫開發、製作產業,或揭露上開資訊而致聲請人蒙受重大損害之虞。參以相對人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聲請人給付系爭風獅爺影片及系爭平台DVD 所獲取之利潤,實與聲請人另與第三人簽訂之合作契約可能衍生之利潤、製作影片之耗費等收支項目有密切相關,足見上開文件確為相對人計算請求數額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如限制相對人閱覽,將使相對人無法實質有效進行言詞辯論,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至鉅。況附表所示之文書均係聲請人自行編篡並提供予補助機關之報告,足徵其內容亦有相當程度之公開,故本院權衡聲請人業務上秘密受侵害之可能及相對人訴訟權之保障,認准予相對人閱覽、影印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尚無使聲請人受有重大損害之虞。是以,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閱覽附表所示之文書內容,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文件名稱 │限制閱覽之內容 │報告內對應頁數 │ ├────────┼──────────────────┼────────┤ │閻小妹兒童活動學│三、計畫執行狀況說明 │第23-28頁 │ │習平台計畫全程執│ ㈠查核點實際執行情形 │第48-49頁 │ │行總報告 │ ㈢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情形與│ │ │ │ 效益 │ │ │ │ ㈤研究成果達成情形 │ │ │ │ 1.重要成果統計表 │ │ │ ├──────────────────┼────────┤ │ │四、計畫執行成效或價值創造 │第52頁 │ │ │ ㈡執行本計畫對執行單位所創造的價值│ │ │ ├──────────────────┼────────┤ │ │附件一 計畫成果摘要資料 │第68頁 │ │ │柒、計畫執行效益 │ │ │ │一、量化效益 │ │ │ ├──────────────────┼────────┤ │ │附件三 其他重要成果資料 │第90、93-95頁 │ ├────────┼──────────────────┼────────┤ │閻小妹之金門風獅│七、製作成本明細表 │第17-31頁 │ │爺大會成果報告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