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1號
- 原告
- 天行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及統一編號等,是否有更正必要,併請確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