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31號
- 原告
- 天行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澤
- 被告
- 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智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依法聲明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07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