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邱蓮華、杜慧玲、林柔孜
- 法定代理人魏江霖、賴昱潔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蔡嘉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冠瑋 被 告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昱潔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蔡嘉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4條(見本院卷第16頁)約定因上開借款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欣公司)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賴昱潔、蔡嘉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活期方式專用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500 萬元,循環動用期限自106 年4 月27日起至107 年4 月27日止共1 年,由亞欣公司在前開期間、額度內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以憑借款,每筆借款應於180 日內還款,利息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555 計算,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給付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原告依約交付借款後,亞欣公司竟於107 年1 月間發生票信貶弱情形,蔡嘉陵亦經媒體報導捲款失聯而不知去向,嗣原告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均未獲回應,乃於107 年1月25日依系爭借據中特別條款第壹條第5項、第12項約定,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亞欣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有本金412萬8,28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賴昱潔、蔡嘉陵為亞欣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亞欣公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新聞報導、原告寄發被告之催收函文、被告放款全部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9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4,128,298元 │自107年3月27日起至│自107年1月25日起至107年4月│ │ │107年4月15日止按週│15日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年利率百分之2.67計│0.267計算之違約金。 │ │ │算之利息。 │ │ │ ├─────────┼─────────────┤ │ │自107年4月16日起至│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7月│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率百分之3.67計算利│0.367計算違約金。 │ │ │息。 ├─────────────┤ │ │ │自107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4計算 │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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