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邱蓮華杜慧玲林柔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冠瑋
被告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賴昱潔
被告
蔡嘉陵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4條(見本院卷第16頁)約定因上開借款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欣公司)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邀同被告賴昱潔、蔡嘉陵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活期方式專用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借款額度為500 萬元,循環動用期限自106 年4 月27日起至107 年4 月27日止共1 年,由亞欣公司在前開期間、額度內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以憑借款,每筆借款應於180 日內還款,利息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555 計算,並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給付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則給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原告依約交付借款後,亞欣公司竟於107 年1 月間發生票信貶弱情形,蔡嘉陵亦經媒體報導捲款失聯而不知去向,嗣原告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均未獲回應,乃於107 年1月25日依系爭借據中特別條款第壹條第5項、第12項約定,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亞欣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有本金412萬8,289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賴昱潔、蔡嘉陵為亞欣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亞欣公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新聞報導、原告寄發被告之催收函文、被告放款全部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9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林柔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                    │
├───────┼─────────┼─────────────┤
│4,128,298元   │自107年3月27日起至│自107年1月25日起至107年4月│
│              │107年4月15日止按週│15日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年利率百分之2.67計│0.267計算之違約金。       │
│              │算之利息。        │                          │
│              ├─────────┼─────────────┤
│              │自107年4月16日起至│自107年4月16日起至107年7月│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率百分之3.67計算利│0.367計算違約金。         │
│              │息。              ├─────────────┤
│              │                  │自107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34計算 │
│              │                  │之違約金。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