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黃愛真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順昇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被   告 順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專案契約書第17條約定,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有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