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張靜怡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坤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不併計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價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0,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經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之裁判費594元後(第一審應繳38,125元,已繳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6,59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