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靜怡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坤助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不併計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價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0,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經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之裁判費594元後(第一審應繳38,125元,已繳3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6,59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