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0號
- 原告
- 欣大有工程行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嘉業
- 被告
- 林佳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 107年度司執字第578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