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子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勝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496,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