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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子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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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克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496,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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