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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賴錦華林伊倫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林德泰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被告
高銓卿
被告
高琪瑤
被告
高漢隆
被告
高啟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先位之訴若高銓卿、高琪瑤、高漢隆、高啟嘉對地上物無拆除之處分權,則就請求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光公司)遷出部分,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為何?

(二)被告部分:被告抗辯係由高章陽交付系爭土地予立光公司興建地上物,則高章陽與原告間、高章陽與立光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分別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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