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祭祀公業林德泰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被 告 高銓卿 高琪瑤 高漢隆 高啟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先位之訴若高銓卿、高琪瑤、高漢隆、高啟嘉對地上物無拆除之處分權,則就請求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光公司)遷出部分,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為何? (二)被告部分:被告抗辯係由高章陽交付系爭土地予立光公司興建地上物,則高章陽與原告間、高章陽與立光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