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賴錦華林維斌許峻彬

上訴人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泰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1萬4496元(本院卷一第284至28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464元,又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9萬7440元(本院卷二第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8萬1424元( 計算式: 42萬7464元+15萬3960元=58萬1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