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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賴錦華林維斌許峻彬

上訴人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評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泰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1萬4496元(本院卷一第284至28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464元,又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9萬7440元(本院卷二第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960元。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8萬1424元( 計算式: 42萬7464元+15萬3960元=58萬1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0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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