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上 訴 人 康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