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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訴人
康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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