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
- 原告
- 程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財賓
- 訴訟代理人
- 鄧翊鴻律師
- 被告
-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中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范財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財賓」。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歷次書狀均誤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范財寶」,惟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范財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訊查詢列印資料可憑。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范財寶」,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