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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

原告
程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財賓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告
飛騰無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范財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范財賓」。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歷次書狀均誤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范財寶」,惟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應為「范財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資訊查詢列印資料可憑。茲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誤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為「范財寶」,核屬當事人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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