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上 訴 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德天下B 區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7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30萬5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