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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7號

上訴人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德天下B 區管理委員會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77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上訴人群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30萬5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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