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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高星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翁翊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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