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古宗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憲祥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第2 項、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另上訴聲明第4 項、第5 項,各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4,500 元,則合計共為29,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