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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 當事人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原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被   告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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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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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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