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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被告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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