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7號原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被 告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