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住房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請求給付住房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