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億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8號請求給付住房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