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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原告
影未來電影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被告
陳玉珊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陳倚箴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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