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 告 影未來電影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陳宣宏律師 被 告 陳玉珊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陳倚箴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