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影未來電影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