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影未來電影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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