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權承
- 被告
-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0、19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