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原 告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 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0、19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