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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告
橘鉑創意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權承
被告
雲守護安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正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0、19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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