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三興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興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 分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