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佳薇

上訴人
即原告
三興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岡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判決上訴人本訴部分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