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 告 楊清芬 被 告 光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宜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已於107年4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