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被 告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