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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被   告
陳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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