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亞洲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仁智
- 被告
- 楊玉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因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同月29日本院答詢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又本件已定107年6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本件經裁定駁回,而予以取消,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