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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亞洲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仁智
被告
楊玉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因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同月29日本院答詢表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又本件已定107年6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因本件經裁定駁回,而予以取消,附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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