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 告 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佳靜 人 樓之1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佳靜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常春藤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常春藤公司)以被告李佳靜、黃淑貞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而簽訂借款契約,約定貸放期間自105年2月19日起至107年2月19日止,額度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利息 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28%(後於105年12月7 日調整為加碼年息1.93%)計算,並同意隨原告銀行定儲利 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是以現利率為3%,另依借款契約第8條約訂,借款人逾期還本時,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 內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償本金時,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詎常春藤公司自106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本金114萬9,3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李佳靜、黃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黃淑貞到庭陳稱:承認有欠款,對原告之請求主張予以認諾等語;被告常春藤公司、李佳靜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①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②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③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 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連帶之責,除非被告提出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否則本件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查被告黃淑貞於言詞辯論時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且按當事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該當事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是被告黃淑貞為認諾,即會受敗訴之不利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後段之規定,效力自不及於全體被告,核先敘明 。 四、又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契據變更約定書、授信約定書、存放款利率查詢、授信約定書、客戶信用查詢暨交易明細查詢為證(本院卷第15至41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黃淑貞所不爭執;另被告常春藤公司、李佳靜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 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編號│ 欠款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1 │402,265元 │自106年12月19日起 │自107年1月20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 │ │ │利率3%計算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 │ ├──┼─────┼─────────┼──────────┤ │ 2 │747,065元 │自106年12月19日起 │自107年1月20日起至清│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 │ │ │利率3%計算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按左列利率20%加計 │ ├──┼─────┼─────────┴──────────┤ │合計│1,149,330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