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被 告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秉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通知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5(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被 告應提出被證4(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 )之證據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