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3號
- 原告
-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被告
- 榮朋工程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秉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通知兩造應於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5(見本院卷一第53至59頁)、被告應提出被證4(見本院卷一第109至114頁即第461至466頁)之證據原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