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18號
- 原告
- 野訊國際登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政龍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志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文廷律師
- 被告
- 柯夏蓮
- 訴訟代理人
- 孫浩偉律師
郭瓔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