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周麗寬 被 告 元崧國際廚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阮堂榮 人 被 告 盧靖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理由欄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徐珠玲經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二項 │法通知 │ │ ├───────┼─────────┼─────────┤ │理由欄實體方面│依約被告應按其給付│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 │原告主張(二)│原告各項帳款 │原告各項帳款 │ ├───────┼─────────┼─────────┤ │理由欄實體方面│及陸續為簽帳消費,│即陸續為簽帳消費,│ │原告主張(二)│惟自107 年3 月2 日│惟自107 年3 月2 日│ │ │消費入帳後及未依約│消費入帳後即未依約│ │ │還款,是以被告前揭│還款,是以被告前揭│ │ │信用卡消費款及全部│信用卡消費款即全部│ │ │到期,尚餘103,530 │到期,尚餘103,530 │ │ │元應一次全部清償收│元應一次全部清償,│ │ │,並回復依年息15% │並回復依年息15% 計│ │ │計收循環信用利率及│收循環信用利率及逾│ │ │逾期手續費。 │期手續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