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元崧國際廚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阮堂榮
- 被告
- 人
- 被告
- 盧靖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理由欄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徐珠玲經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第二項 │法通知 │ │ ├───────┼─────────┼─────────┤ │理由欄實體方面│依約被告應按其給付│依約被告應按期給付│ │原告主張(二)│原告各項帳款 │原告各項帳款 │ ├───────┼─────────┼─────────┤ │理由欄實體方面│及陸續為簽帳消費,│即陸續為簽帳消費,│ │原告主張(二)│惟自107 年3 月2 日│惟自107 年3 月2 日│ │ │消費入帳後及未依約│消費入帳後即未依約│ │ │還款,是以被告前揭│還款,是以被告前揭│ │ │信用卡消費款及全部│信用卡消費款即全部│ │ │到期,尚餘103,530 │到期,尚餘103,530 │ │ │元應一次全部清償收│元應一次全部清償,│ │ │,並回復依年息15% │並回復依年息15% 計│ │ │計收循環信用利率及│收循環信用利率及逾│ │ │逾期手續費。 │期手續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