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18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穎
- 被告
-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瑞蓮
- 被告
- 賴泰和
高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定借據之約定書第15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艾爾發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以被告賴泰和、高玉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萬元;②1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放款帳號為①102-71-25029、102-71-25036;②102-71-25043、102-71-25051,借款期間均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止(誤載為108年6月15日),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①2.4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2.43%=3.49%);②3.28%(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3.28%=4.34%)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艾爾發公司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量退票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被告自107年3月15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兩造所簽訂借據之約定書第5條第1、2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是以,將被告之存款予以抵銷沖抵部分債務後,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為146萬1,435元(各筆借款未還本金詳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賴泰和、高玉霞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既經視同全部到期,其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關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實。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請求金額(即│約定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 │ ├──┼──────┼─────┼────────┼─────────────────┤ │ 1 │730,340元 │3.49% │自民國107年5月15│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超│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2 │731,095元 │4.34% │自民國107年5月15│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超│ │ │ │ │按左開利率計算。│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