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41號上 訴 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騰資訊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2241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零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