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00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浩茹
被告
紐艾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富銘
被告
陳影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二、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四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合意簽訂之放款借據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4頁),本借款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亦有明定。準此,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第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紐艾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紐艾拉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國107 年5 月4 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8930400 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此有紐艾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參,又紐艾拉公司之唯一股東為被告施富銘,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被告施富銘為紐艾拉公司之清算人,準此,原告以被告紐艾拉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被告施富銘為其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

三、本件被告陳影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紐艾拉公司邀同被告施富銘及陳影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與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向伊申請撥借活期周轉金,約定於106 年6 月1日起至107 年6 月1 日止之借款期間內,得循環動用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以下之借款,並於每月1 日繳付利息,利率依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605%計算(即年利率% ),並於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利率計算;且系爭契約第6 條尚約定倘紐艾拉公司未依約還款時,須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另加計年率1%為遲延利息,此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詎紐艾拉公司於107 年6 月1 日到期未還,依系爭契約第12條之規定,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本金200 萬元及按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又被告施富銘及陳影蔚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兼紐艾拉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富銘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但公司或伊目前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另被告陳影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還本付息明細表、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4頁、第21至25頁),核屬相符,亦經被告兼紐艾拉公司法定代理人施富銘到庭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另被告陳影蔚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