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
- 原告
- 文晨旭
- 被告
- 原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峻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11、16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