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4號原 告 文晨旭 被 告 原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原告已於同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11、16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