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怡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