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怡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0,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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