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怡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40,4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