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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36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告
虎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呂桂枝
被告
被告
林從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6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虎門股份有限公司、呂桂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虎門股份有限公司、呂桂枝、林從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虎門股份有限公司、呂桂枝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被告虎門股份有限公司、呂桂枝、林從平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虎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門公司)邀同呂桂枝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向原告簽立授信總約定書,並於105 年1 月5日簽立動用申請書,約定自105 年1 月5 日起至108 年1 月5 日止,於授信總約定書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內,動用300 萬元,約定貸放期間自105 年1 月5 日起至108年1 月5 日止,共計3 年,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7%計算,並同意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現利率為3.77%(即現於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2.7%);虎門公司另邀同呂桂枝、林從平為連帶保證人,於105 年12月19日向原告簽立授信總約定書,並於同年12月30日簽立動用申請書,約定自105 年12月30日起至110 年12月30日止,於授信約定書度1,000 萬元內,動用700 萬元,並約定貸放期間自105 年12月30日起至110 年12月30日止,共計5 年,借款利息自約定借款日起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93% 計算,並同意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同時調整,現利率為4.00% (即現於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2.93% );又於上述二份授信總約定書之壹、共同條款第21條第2 項,均有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時,除依上述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 ,計付違約金。惟被告三人自107 年2 月5 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原告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依前述二份授信總約定書壹、共同條款第5 條之規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呂桂枝、林從平為前述授信總約定書之連帶保證人,就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之本金及其衍生之利息、違約金,負連帶給付責任,然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清償,仍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⑴被告虎門公司、呂桂枝應連帶給付原告95萬2,927 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利息違約金。⑵被告虎門公司、呂桂枝、林從平應連帶給付原告390 萬7,187 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虎門公司經營20、30年,現在經濟困難,原告之請求為事實,已曾於107 年2 月時向原告申請暫緩繳交本金,願意先繳利息,但仍收到原告起訴狀;目前有一筆土地於林從平名下,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准予分割,然現經原告假扣押在案,若原告願意出具同意分割,就可以將土地出賣還款。林從平為連帶保證人,並未參與公司經營,想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原告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見本院卷第14至100 頁),被告虎門公司、呂桂枝亦自陳有欠款事實,被告林從平則未否認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123 頁)。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4 萬9,213 元,核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
│一  │95,292元    │自107年2月5日 │3.77% │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虎門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呂桂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 │        │
├──┼──────┼───────┼───┼─────────────┼────┤
│二  │857,635元   │自107年2月5日 │3.77% │自107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虎門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呂桂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 │        │
├──┼──────┼───────┼───┼─────────────┼────┤
│三  │390,720元   │自107年2月28日│4.00% │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虎門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呂桂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 │林從平  │
├──┼──────┼───────┼───┼─────────────┼────┤
│四  │3,516,467元 │自107年2月28日│4.00% │自107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虎門公司│
│    │            │起至清償日止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呂桂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20% │林從平  │
├──┴──────┴───────┴───┴─────────────┴────┤
│合計:新臺幣4,860,11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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