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31號
- 原告
- 騰邁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隆
- 被告
-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90元,此裁定已於107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