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 上訴人
-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