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1號上 訴 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大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