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5號
- 上訴人
-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第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綱
- 被上訴人
- 丼魂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民國108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