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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19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萬昌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郭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15條約定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昌園有限公司(下稱萬昌園公司)於民國
    106年1月13日邀同被告郭雨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
    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放款帳
    號為118-71-0009266、118-71-0009630),約定借款期間為
    106年1月17日至108年1月17日,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
    加碼年利率3.13%(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 +3.13% =4.19%
    )機動計息,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倘有一次未依約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給
    付,且除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部分,按原
    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計付違
    約金。詎萬昌園公司自107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
    依上開約定,萬昌園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經原告以被告之存款抵充部分債務後,萬昌園公司尚欠
    133 萬1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郭
    雨軒既為萬昌園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
    定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存款交易明細等件為
    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
    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
    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元應由被告連
    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 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
│                                                        107年度訴字第2519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 年利率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  計算期間    │      利率      │
│    │            │              │        │  (民國)    │                │
├──┼──────┼───────┼────┼───────┼────────┤
│ 1  │133萬1530元 │自107年5月17日│ 4.19%  │自107年6月18日│逾期在6個月內部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分,按前開利率  │
│    │            │              │        │              │10%;逾期超過6個│
│    │            │              │        │              │月部分,按前開利│
│    │            │              │        │              │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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