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上 訴 人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被 上訴人 李佳錚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生 蔡耀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判決上訴人本、反訴均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之聲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上訴費用。審酌上訴人已具狀表示將補陳上訴理由,惟尚未到院,且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20日,上 揭判決書業於108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可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關第二審裁判費之 計算,請利用: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 html查詢計算,法規說明請參見:https://www.judicial.gov. tw/assist/assist04.asp),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