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原 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陸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泳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