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