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泳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