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6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康沛如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煒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