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原 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陸怡安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白其靈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8,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