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其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聲明不服之範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25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若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