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9號原 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陸怡安律師 被 告 林郁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