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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30號

返還支票正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0號

原告
瑞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恭
被告
康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正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票面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元之支票正本,嗣於107年7月5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1.確認玖拾伍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2.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零壹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玖拾陸萬肆仟壹佰零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參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欠壹萬柒仟伍佰零參元,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清算人)為鍾兆恭之證明。

三、陳報被告住居所或送達地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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