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5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告
暹廚泰豐吉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芢
被告
褚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