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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8號

確認會員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8號

原告
旅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衍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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