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旅拓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衍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睿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各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2 紙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